我们产品范围内物质有:比如,用于浸渍和滴浸树脂的活性稀释剂、用于化合物的固化剂或异氰酸酯。
对于我们所用到的大多数物质,我们不是REACH所定义的制造商。因此我们没有注册的义务。但我们自己制造的聚合物例外,主要是用在我们的树脂和绝缘漆或层压板中的树脂材料。就其定义而言,这类聚合物无须在REACH中注册。然而,只要需要,我们将预先登记相关的单体和其他反应物。每当我们在我们的制剂或物品内使用或配入我们所注册的物质,并将其供应给我们的客户时,我们就成为了“下游使用者”。只要我们从欧盟外的国家进口物质,我们将通过我们自己的唯一代表办公室将其注册,或者将其进口到相关的丰罗公司。我们期望大部分非欧盟的制造商通过进口商或唯一代表公司履行预先登记/注册手续,从而可以利用截止日期前的过渡期。
我们产品范围内的制剂包括:比如,用于浸渍和滴浸的树脂,封装及灌封化合物,溶剂制剂(稀释剂)。
制剂(在GHS内将来的混合物)是我们产品范围的重要部分。此类制剂无需注册。在欧盟内供应制剂,我们扮演了两个角色:
通过在我们的制剂中配入物质,我们只是REACH体系中的下游使用者。我们仅需要确保我们的物质供应商或制造商已经履行其义务。我们将尽可能通过书面询问的方式确保这点。
如果非欧盟中的丰罗公司向欧盟内供应制剂,我们将指派我们的丰罗唯一代表办公室进行处理。该公司将承担REACH所有必要的预先登记/注册工作。欧盟内的客户将收到书面告知信。有了这个,他们成为了REACH定义下的下游使用者。丰罗可以继续从非欧盟地区向他们直接供货。
我们产品范围内的物品包括:比如,层压板、压制板、漆包线、绕包导体、胶带、由复合材料制成的部件、预浸料、云母带。
此类物品无需注册。
只有在正常和可预见操作情况下预期会释放物质,才有义务将所释放的物质(如果还未被注册,且超过了每年用量的门槛标准)进行注册。在我们的物品内通常没有预期会释放的物质。
自2011年起,凡物品中包含“高度关注物质候选列表”中和REACH法规第十四附件中所列示的物质含量超过0,1%,就有义务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报告。这些物质被称作“SVHC”。 如物品中包含这类物质,工业和专业使用者需要知晓其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