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有关投票权限制的规定,关于投票权代表的规定也没有违背任何瑞士法律。在股东大会上,所有决议和选举采取绝对多数投票制, 不包括空票和无效投票。除法律约束条款或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本规则将一直适用。在股东大会上,每份股份代表一份投票权。
公司在清算前结业的决议须至少得到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支持,同时投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数也要占绝对多数。根据公司章程, 瑞士债务法第703条和第704条中就法定人数的规定适用于本集团的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没有违反任何瑞士法律。一般而言,股东大会每年都会举行,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由董事会负责召开。 股东大会的邀请函将会在《瑞士商业公报(SOCG) 》和《新苏黎世报》上刊登。持有股份超过10%的一位或多位股东可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必须在收到开会申请后的90天内召开。
持有面值超过一百万瑞士法郎股份的股东(们)有权申请在讨论议程中增加一项议题,但该申请应不迟于会议召开日期6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发行的全部是不记名股票,所以无需进行股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