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罗控股公司规定主要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必须遵守1995年3月24日颁布的联邦证券交易法SESTA第32条和第52条的规定。目前门槛还未提高。
未与董事会或执行管理层签署有关控制权变更的重大协议。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对董事会和/或执行管理层成员有利的控制权变更条款。